最近,浙江一部关于禁毒的条例再次迎来修改——11月26日,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修改了《浙江省禁毒条例》,对打击禁毒监控物质清单中存在滥用情形的“笑气”等物质做出进一步规定。
与此同时,另一个关于毒品的话题也在网络上发酵,其背景是一部法律的修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有关“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的规定近日引发热议。
浙江为什么要聚焦这类未列管成瘾性物质修改禁毒条例?对吸毒人员的隐私保护和风险评估管理,又该怎样平衡?
先后3次修改,这次主要针对“笑气”
这不是《浙江省禁毒条例》第一次修改。《条例》自从2001年出台后,分别于2004年、2011年、2022年作了修改或修订。
每一次修改或者修订,都伴随着禁毒形势的变化。本次修改的重点主要围绕“笑气”,学名一氧化二氮,是近年来被滥用较多的未列管成瘾性物质。《2024年中国毒情形势报告》数据显示,全年共发现滥用未列管成瘾性物质人数4.9万人次,其中滥用“笑气”人数达3万人次,占发现总人数的61.2%,甚至在部分省份,发现未列管成瘾性物质滥用人数已超过毒品滥用人数。
据相关研究表明,“笑气”成瘾机制和冰毒等类似,滥用会导致严重的躯体、精神依赖,造成维生素B12缺乏、脊髓神经受损、瘫痪等不可逆的严重健康后果。笑气的另一危害,在于其主要流行于青年群体中。由于好奇心强、辨别能力弱,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已成为这些物质的主要受害群体。
执法需要于法有据。尽管2022年修订实施的《浙江省禁毒条例》对未列管成瘾性有害物质危害防范、过程监控等作出了规定,但对滥用管制等方面的内容,还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本次修改就填补了现行法律法规的空白,对笑气等存在滥用情形物质的监测预警、种类发布、预防管控和戒治服务等方面都作出了规定。
修改后的条例增设规定,发现存在被个人吸食、注射等滥用情形的,省公安机关应当发布危害预警,并会同省药品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对其实施临时管制。同时明确,对实施临时管制的物质,禁止个人吸食、注射;禁止教唆、诱导、强迫他人吸食、注射;禁止为个人吸食、注射提供场所、工具等条件。违反相关规定,为个人吸食、注射相关物质提供场所、工具等条件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
《条例》修改本身也是对禁毒的一种宣传,有利于提高青少年的警惕性,有效戳穿贩毒分子“合法上头、不会上瘾”的谎言。
吸毒记录封存,是为少爷开“绿灯”吗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的内容,因短视频账号“南通文旅”的评论“哪位少爷吸了?”引发关注。
目前,网络上的观点主要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以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人权法与人道法研究中心主任赵宏伟等法学界人士为代表,认为吸毒等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并非对“少爷们的纵容”,而是现代法治的“容错与救赎”。在她看来,封存制度设计的初衷之一,就是避免将轻微违法者推向社会对立面——如果一个人仅因一次小错就被终身剥夺就业机会,失去生存出路,反而可能成为社会安全的隐患。封存制度通过保留其正常生存发展的权利,让其能够重新融入社会,这本身也是对公共安全的保障。
第二类,则担心是否因为档案封存,导致禁毒威慑力打折扣,让一些人认为轻微吸毒的后果不严重。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国际政治系教授沈逸认为,参考欧美“轻罪化+记录封存”实施后出现的一系列副作用,暴露出这一模式在公共安全、社会管控等方面的结构性缺陷。在毒品等高风险领域,“宽容”政策稍有不慎就可能适得其反,需要审慎考虑。
第三类群体的讨论重点在,吸毒这件事到底能不能跟其它治安违法一概而论?有没有一种可能,建立“浅度封存”“深度封存”的区分制度,将吸毒与其它治安违法行为区分开来?部分执业律师提出,支持“吸毒入刑”,实现“买卖同罪”,从源头遏制毒品蔓延。
可以说,大部分网民的情绪反弹,是基于对毒品零容忍的社会共识。这是一个好的现象,是我国禁毒宣传的充分肯定。而海量个体的忧虑客观存在,需要通过官方权威的解答予以安抚。
法治温度与公共安全的平衡
不论是浙江立法对滥用笑气实施临时管制,还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的争议主要聚焦在吸毒这一项上,都反映了人们对毒品问题的高度关注。毕竟,历史与现实的大量事实都已证明,毒品的泛滥,不仅对吸毒者本人,而且对其家庭、社会都产生极大的危害。
但具体到这两件事的本身,还需要我们去客观分析与对待。
对“笑气”,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滥用”这两个字。“笑气”,通常被作为麻醉剂广泛运用于外科和牙科,起麻醉和镇痛作用,同时也作为发泡剂和密封剂被用于食品行业。但被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而贩卖后,才对社会公共健康构成威胁。
浙江省人大代表、临海市公安局古城派出所辅警张海林曾建议通过加强监管,使“笑气”既满足合法需求,又能有效遏制滥用现象,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健康。
这次修改后的条例增设规定,就充分体现了法治温度与公共安全的平衡,特别强调“滥用”这一特定情形。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还需要先认清两个方面问题:
一方面,确实有很多曾吸毒人员不再复吸。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底,中国现有吸毒人员74.7万名,同比下降16.7%,占中国人口总数的5.4‱,戒断三年未发现复吸人员428.6万名,同比上升5.1%,可以说是成效明显。
这意味着,通过大力推进吸毒人员排查发现、依法处置、戒治帮扶等,确实有部分曾吸毒人员不再复吸,努力重回正轨,应当给予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
另一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条款相对原则,对吸毒人员的管理,也不仅限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前文提到的《浙江省禁毒条例》中就有规定,由公安机关负责对吸毒人员实行动态管控;对社会面吸毒人员实行风险分类评估管理制度,根据其染毒种类、染毒程度、行为特征、戒毒次数、戒断时限、家庭环境、就业情况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实施差别化管理。
不过,关注本身就是一种态度。
禁毒,之所以被称为“人民战争”,就在于毒品是全人类的公害,禁毒工作“人人都相关,人人都有责,人人需参与”。
如果你确实对相关法律条款存在忧虑,那么已阅君建议持续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进程,不要让这场讨论淹没在注意力稀缺的互联网里。在征求意见时也要多发声,将担忧反馈给身边的人大代表,通过自己具体的行动,共同推动整个社会在法治温度与公共安全的平衡之中不断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