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是河长制的发源地。2017年,浙江出台全国首个专门针对河长制的地方性法规——《浙江省河长制规定》,河长履职从此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推动全省河湖面貌得到了显著改善,也为全国类似立法贡献了浙江经验。
但随着近年来国家在河湖保护治理领域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和修改,加之制度运行中涌现出各类新情况,原有规定已难以完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浙江推动原有法规迭代升级。2026年8月15日,恰逢第4个全国生态日,《浙江省河湖长制规定》正式施行。
01 因势而动,因需而变
在浙江省水利厅河湖处处长李荣绩看来,从“河长制”到“河湖长制”,一字之变,是浙江贯彻落实习近平系统观念的具体实践。“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出发,湖泊是江河水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防洪、供水、航运、生态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将‘河长制’拓展为‘河湖长制’,完善了河湖一体保护的制度框架。”

金华市浦江县檀溪镇月牙湖
《规定》的修订背后是三个维度的考量:
1 回应时代命题是首要动因
2025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江河保护治理的意见》,明确提出“充分发挥河湖长制作用”;今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对河湖长制作了原则性规定。同时,去年年底新出台的《浙江省河湖保护治理条例》需要同位法衔接。此次修订,正是将这些要求依法、准确地转化为法规条款。
2 解决现实问题同样刻不容缓
立法9年间,全省河湖面貌得到显著改善,但制度运行中也暴露出一些新情况。2024年,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共梳理出五个方面25个具体问题,比如河长制机构力量有待加强、部门协同治理不够有力、河长履职评价考核体系还需完善等。此次修订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补齐制度短板。
3 亟待将治水实践转化为治理效能
这些年浙江在治水实践中,已形成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成果——总河长工作制度、河湖长报告述职制度、重大问题处置和约谈制度、“一河一策”制度等,这些成熟做法亟需从“实践层面”上升为“制度层面”,固化为法规条文,推动河湖长制制度优势持续领跑全国。
02 新规释放了哪些“真管用”的信号?
此次新规修订,从统筹层级、选任程序、基础保障、科技赋能、责任压实五个维度,回应了河湖治理在新时代的新需求。
总河长制度的建立,是此次调整中最为关键的一环。《规定》首次新增设立省、市、县、乡四级总河长,由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明确总河长为本行政区域河湖长制工作第一责任人。治水工作的统筹层级从法规层面得到实质性提高,以往跨部门协同的壁垒有望被进一步打破。与此同时,省、市、县、乡、村五级河湖长的体系也同步得到完善。

浙江五级河湖长架构图
在河湖长选任方面,《规定》明确乡级以上河湖长由本行政区域领导班子成员担任,村级河湖长由村(社区)领导班子成员担任,并设定由河湖长制工作机构建议、总河长确定的选任程序,增强了选任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针对基层长期以来面临的工作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足、经费短缺等问题,《规定》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河湖长制工作机构并保障人员力量,同时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省级财政可以对县(市、区)强化河湖保护治理工作给予适当补助,从机构、人员、经费三个维度为基层治理提供保障。
值得一提的是,在履职手段上,新规鼓励运用无人机航拍、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开展巡查,并通过统一的数字化平台实现问题流转与实时反馈,推动基层河湖长的角色从问题的“发现者”向“解决者”转变,实现“减负”与“增效”同向发力。

绍兴市AI河湖长巡河
刚性问责的“牙齿”也更加锋利。县级以上河湖长可以直接约谈履职不力的部门负责人,拒不整改的依法给予处分;下级总河长每年向上一级述职,乡级以上河湖长每年向本级总河长和上一级河湖长述职。责任环环相扣,倒逼履职意识增强。
从提高统筹层级到规范选任,从强化基层保障到科技赋能,再到刚性问责,这一系列制度安排最终指向的是老百姓身边实实在在的变化。《规定》将“推动建设幸福河湖”明确写入立法目的,河湖长制工作由问题导向转为目标导向,旨在进一步推动河湖成为老百姓可亲可玩可享的好去处。《规定》还明确各级河湖长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如实记录并及时处理反馈,同步强化刚性问责机制,推动老百姓的每一条建议、每一个诉求能有更迅捷的“回音”。看得见的责任、找得到的人、办得成的事,让“水安人聚、水秀景美、水活业兴、水润民富”成为老百姓可感可及的生态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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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河湖处处长李荣绩表示:“下一步,省水利厅将重点抓好新规的宣传学习和贯彻落实,常态化开展巡河巡湖,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河湖治理新格局,推动河湖长制制度优势持续转化为治理效能。”
(原标题《<浙江省河湖长制规定>今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