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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龙井茶保护管理条例》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每日商报讯 今后,西湖龙井茶也有了专门的保护条例。昨天,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了《杭州市西湖龙井茶保护管理条例》,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据了解,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对《杭州市西湖龙井茶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制委员会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逐条研究,并再次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单位意见,形成了草案建议表决稿。
根据表决稿,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西湖龙井茶的保护、管理及相关活动,分为总则、文化传承与产业发展、品质保护与提升、品牌保护与标识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个章节,四十二个条款。
其中,为深入挖掘西湖龙井茶文化,在第十四条规定:“社会科学规划部门应当通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课题立项等措施,支持西湖龙井茶文化研究与应用。”
为更好鼓励西湖龙井茶生产规模化、集约化、一体化发展,第十六条第一款明确:“支持西湖龙井茶产区内茶地经营权依法流转,引导和支持从事西湖龙井茶种植、加工、流通服务的企业、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通过与农户或者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依法订立合同等形式,推进西湖龙井茶生产规模化、集约化、一体化发展。”
另外,条例还加大对不规范使用西湖龙井专用标识行为的处罚力度。第三十七条提高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提高到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并规定发现存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西湖龙井茶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针对已经出现的伪造、擅自制造西湖龙井专用标识行为,第三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擅自制造西湖龙井专用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西湖龙井专用标识,或者为伪造、擅自制造西湖龙井专用标识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帮助。”并在第三十八条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