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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 长三角全面实施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
2021-12-02 10:09:16 来源:杭+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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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新闻报道 12月1日起,长三角沪苏浙皖一市三省区域全域范围内,全面实施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长三角区域内户籍居民在异地工作、学习、生活,需首次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在就近任一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受理点申请即可,免去异地来回奔波之苦。领证时,可自由选择受理窗口领取或邮递方式领取。

据悉,此前长三角区域居民在办理身份证业务时,已经在换领、补领业务上实现了“跨省通办”。但首次申领身份证仍要回原籍办理,这对跟随父母异地就学的众多中、小学生来说,存在较多不便。

10月20日,根据公安部统一部署,长三角区域公安机关,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启动了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试点工作。试点这一政策的城市包括:上海市全市,江苏省南京市、苏州市、盐城市,浙江省嘉兴市、绍兴市、台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宿州市、黄山市。

按照公安部有关部署要求,试点地区公安机关经过充分技术准备和协调对接,在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基础上,试点启动首次申领身份证“跨省通办”。自上线以来,长三角区域公安机关已受理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业务5571笔。

12月1日起,在吸取试点经验基础上,长三角区域全域范围内,全面实施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接下来,我省还将在公安部指导下,在全国范围内有序推进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工作。

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须知

一、哪些群众可申请?

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沪苏浙皖户籍人口。

二、哪些地方可受理?

沪苏浙皖四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业务办理窗口均可受理。

三、哪些材料需携带?

(一)年满16周岁:申请人本人交验《居民户口簿》以及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

(二)未满16周岁:监护人提供申请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还需提供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如未登记与申请人亲属关系则需提交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等其他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来源:杭+新闻  作者:  编辑: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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