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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昨起施行
2024-03-02 09:46:23 来源:每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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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昨起施行。《条例》共七大章72小条,旨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高水平建设美丽浙江。

在土壤污染预防方面,《条例》规定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应当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充分考虑土壤污染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染地块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等信息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推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和实施大气、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相关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土壤环境质量和土壤污染防治的需要。编制和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开展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和详查、设置土壤环境监测站(点)、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规范,以及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应当统筹考虑地下水等污染防治要求。

而在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方面,《条例》规定省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土地质量地质调查结果和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并根据土地利用类型变更、土壤环境质量变化等情况,及时更新各类别农用地面积、分布等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对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但属于严格管控类耕地的,应当督促有关部门优先利用符合条件的剥离耕作层土壤进行修复;确实难以修复或者存在其他确需退耕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移出并进行补划。

而农业农村等部门则应当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建设高标准农田、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通讯员 李筱盼 记者 骆静怡  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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